1.游艇的定义是否存在问题?是否还需规定仅限游艇所有人自身使用?游艇定义中的“休闲娱乐”与休闲渔业活动中的“休闲垂钓”、休闲体育活动中的“休闲运动体验”存在交叉,是否需进一步明确游艇从事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包括休闲渔业活动、休闲体育活动?
2.鉴于目前游艇所有人承担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的能力普遍不足,安全隐患突出,是否需规定游艇统一由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负责安全管理?
3.游艇俱乐部应具备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是否还需增加其它要求?
4.游艇如从事租赁业务活动,应由哪些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游艇及相关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承担哪些安全义务?承租人是否可从事经营性活动还是仅限于承租人自娱自乐活动?
5.游艇(包括整船租赁形式的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是否应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按照客运船舶有关要求重新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手续,配备相应船员,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6.对于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如何操作?游艇是否应按客船要求进行配员,游艇俱乐部是否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7.游艇是否需规定强制保险?如需要,应投保哪些险种?
8.是否需对游艇乘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还存在哪些问题,有何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