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5日正式发布并施行。
《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预计将于2016年12月底出台,起草单位为广东省旅游局,早在2014年7月就已送审,相信会经历很多轮细节上的修改和完善。
《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的草案,考虑得还是相当细致,包括救助费用、保险理赔等都有提到。
其中最值得海南省学习的是将“ 违法成本 ”以法律责任的形式提了出来,海南省多是“应当”、“不得”、“鼓励”,但未明确指出如果不守法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这实际上不利于监管,比如有些已运营几年的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就是不备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你能怎么办?这样一方面安全隐患极大,同时对其他遵纪守法的企业也是相当不公平的。
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游艇俱乐部或自主管理游艇的游艇所有人未建立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海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所管理的游艇必须全部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广东水域内停留的境外游艇,责令出境,并对游艇所有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游艇俱乐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游艇驾驶人员和游艇,依法应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的,由海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海洋、渔业管理秩序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游艇驾驶人员、游艇俱乐部,依法应给予海洋、渔业行政处罚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 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游艇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及相关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出境入境法律法规的游艇或其负责人、载运人员,边防检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 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艇上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 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和游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广东省的草案还对游艇保险作出强制规定:未投保的游艇不得航行,海南仅是“鼓励游艇所有人为游艇及游艇上的工作人员和乘员投保财产损害、人身伤害险。”
广东省境内注册或者航行的游艇,应当购买游艇第三者责任保险,营运的游艇应当增加购买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未投保的游艇不得航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对入会游艇保险投保情况进行监督,未投保的游艇原则上不得入会。游艇保险由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有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在“非凡体育”方面,广东省的草案虽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但也并无实质上的突破,仍然是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
对需为社会提供游艇租赁、营运及娱乐性航行等公众服务的游艇俱乐部(游艇会、游艇公司),依照《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企业经营法人许可或备案管理。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为申请人投入营运的游艇配发船舶营运证件,游艇俱乐部(游艇会)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配发船舶营运证件投入营运的游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签证等手续,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其他的一些细节就不多聊了,最终出台的《广东省游艇管理办法》会是怎样,惊喜或失望,还是拭目以待吧!期待《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完善…… 原文:精艇网